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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取消行政审批、扩大管理人员范围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如何从司法审判层面保护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法权益,规避业务风险,已成为证券市场的热门话题。
最近,凯蒂电力资产证券化的判例引起了业界的极大关注。虽然司法判例仍是案例认定,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作为我国首例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为审查内容的司法判决案例,市场一致认为此案对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夯实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基础,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在合肥举办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
“作为一种被市场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刚刚兴起,并迎来了快速发展。它在中国的供应方结构改革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指出,需要一些新的金融工具来支持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改革进程,其中有两种金融工具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一种是债转股,另一种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提供一种将流动性相对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标准化金融产品的方式,实现了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目的,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进入了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快车道。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资产支持型证券的发行量分别为2000亿元、4900亿元和9600亿元,连续翻了一番。截至目前,共有1414家资产证券化存续企业,市场规模已达1.17万亿元。
从违约率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数据显示,只有7家企业管理的8种产品存在违约,违约率约为0.31%,处于国际较低水平。然而,单一abs产品的风险仍然需要高度关注。
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已经违约的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情况,少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产品存在严重风险,如涉嫌基本资产欺诈、非法质押、增加信任和关联方失信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保护。
李曙光指出,任何金融工具的创新,自其建立以来,都需要一套制度来支持它,巩固其交易运作的基础,以便这些金融工具能够实现其最终目标。此外,这些新的创新金融工具需要一套风险防范机制。
据了解,监管部门在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仍然依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保证相关产品的运行。在这方面,许多专家在会上呼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需要全面、多层次、多阶段的监管改进。
其中,东方证券(600958)(香港股票03958)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代喜建议,资产证券化应纳入证券法的立法环节,使资产证券化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基础,进而借助证券法、信托法等上位法,制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水平的业务规则,增强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北京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谦在司法上指出,与传统的证券业务类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级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这些创新的真实性最终需要经受正义的考验。鉴于各地有限的司法资源和金融审判的专业性,证券期货纠纷的司法审判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进一步加强。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法的指导意义不容忽视。建议行政监督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尤其是专业金融司法机构的沟通,对于一些创新的业务和产品及时寻求司法审判的专业支持,对类似案件建立统一的审判标准,给予更多的判决分析,用司法实践指导证券实践。
在行政监督方面,何谦建议行政监督部门明确界定基本资产的界定、转让和实物出售的具体标准。经过几年的发展,基础资产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各种新型的基础资产不断涌现。基础资产转让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环节。但是,在实践中,各类资产的转移登记比较分散,或者没有统一的具有外部公信力的转移登记平台。因此,建议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登记公示制度,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和透明化。
标题:夯实法律基础完善监管 推动ABS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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