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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促进发展要有好的法律,好的治理要有保障。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金融法制,首先要做好金融立法。
把握金融业发展和法律供给的新需求
就总量而言,我国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相对完备,但从法律适应性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金融业改革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更高效、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的需要。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法制”。金融业是中国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是,国内金融法的修订周期明显过长,法律体系不够完备。
在金融立法过程中,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更为重要。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应该根据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如何立法,必须有规范的金融立法程序和方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金融业发展与重大利益调整的矛盾,以及改革中的敏感和全局性问题。立法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开放立法,重视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尊重民意,回应需求和关切,引导立法部门、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有效和广泛参与。
就金融业而言,各种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金融业的跨行业综合发展不仅是趋势,也是现实。与此同时,跨市场、跨业务、跨地区的风险在不同的机构和产品之间转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设计的。金融立法应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新变化。
在金融领域,以人为本意味着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金融法制应保护制度权利和金融消费者权利,进一步强调维护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加快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建设。
紧跟新时期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新任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液。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措施。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金融机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脱离实际、改变基金空等。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自主、自觉和约束的激励机制是必要的。
从金融立法的角度看,就是要让金融回归,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金融法律制度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调整和机制设置,将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金融立法源头采取科学防范措施,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通过立法,建立有序的金融法律运行体系和积极及时的法律调整机制。一是科学的风险识别和判断机制,避免人为和过于主观的判断;二是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发现机制,提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三是强有力的风险处置机制,能够在可控范围内尽早处置风险;第四,一套依法监督和处置的机制。通过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实现监管信息的充分共享和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人民日报》(2018年7月30日,第18版)
标题:让法治护航金融健康发展(财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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