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46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宸妃、罗沙)针对近年来不时发生的“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意见,对处理井盖刑事案件,依法惩治井盖犯罪作出系统规定。

处理井盖刑事案件有12条指导性意见。意见认为,盗窃或破坏在用社会机动车辆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颠覆、破坏汽车、电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破坏交通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生活聚集场所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井盖,盗窃、破坏,致人伤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和车流密集的地方,盗窃和破坏井盖,从本质上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而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窨井盖吃人的问题是由于盗窃和破坏造成的,另一方面,它与窨井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井盖等常见刑事犯罪打击较多,对井盖管理人员失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为此,《意见》对相关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重伤、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罪,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沙井“吃人”?“两高一部”明确规定“盗窃井盖”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ms/2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