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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具有事前预防和控制、事后补偿、减少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帮助政府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风险管理的前景
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医疗服务优质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有可能成为中国继“交强险”之后的又一个行业强制责任保险。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由事业单位和企业投保的一种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在受害者的生产经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时向受害者支付必要的赔偿。责任保险不仅能使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安抚民众,稳定社会,还能提高被保险人通过利率杠杆积极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识。
2005年初,北京率先在中国试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截至目前,中国已有11万多家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随着我国医疗服务数量的不断增加,医疗纠纷数量和医疗刑事案件数量连续五年实现了“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不断得到有效改善,医疗责任保险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在发达国家,强制责任保险广泛应用于许多行业,种类数百种,数千种,占财产保险业务的20%,有的高达40%。它已经成为企业转移经营风险的主要方式和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只有十几种,仅占财产保险业务的不到5%。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强制性试点工作。,而责任保险的“存在感”仅略有增加。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责任保险费的增幅分别为16.92%、19.17%、20.04%和18.9%。但是,为了进一步发展责任保险,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和平与健康,仍有一些任务需要加快-
必须加强立法保障。在国外,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投保责任保险的“刚性义务”,各类保险的试点比较分散。业务量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分散业务风险,不敢承保高风险项目;或者提高费率和索赔门槛以规避风险,这使得企业和机构不愿投保。
公众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外国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往往面临巨额罚款,而国内企业由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可以“避免危险”。公众很少提起集体诉讼,因此对责任保险没有强烈的需求,通过商业杠杆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的愿望也不那么迫切。
保险业自身应“做好金刚钻”,结合行业需求,满足人民需求,不断创新产品,提高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事前控制、事后补偿”的功能。
强制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其定价和条款需要监管当局进行“检查”,以防止保险公司获取巨额利润,同时使其盈利和可持续,这对保险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面,甚至强迫一些行业投保,都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干预,也不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权。“胁迫”是为了防止企业逃避对自己产品的安全问题以及对消费者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投保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引入专业管理力量,还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是树立品牌、打百年基础的必要投资。政府引入责任保险这一市场手段,不仅可以降低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的行政成本,还可以抑制权力寻租等行为,同时消除管理的“盲点”,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并没有将管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而是改变了管理思路,完善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风险公共治理机制。
《人民日报》(2018年9月14日,第17版)
标题:用好“责任险”这把大伞(民生?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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