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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桂酒业(000799,SZ)14日晚宣布,其全资子公司九桂酒业供销有限公司(“九桂酒业供销公司”)已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相关资料显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自相关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九桂酒类供销公司支付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他五名自然人被告共同及各自承担利息损失。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1亿元定金甲失踪案”的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华丰路支行原行长方震等6名自然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5年至15年有期徒刑,相关赃款不断被追回。
至于民事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国家商报记者致电酒鬼酒的秘书李文胜,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接通。
九桂酒供销公司的业绩在那一年受到损害
据了解,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华丰路支行的活期账户中存入人民币1亿元。随后,九桂酒业供销公司通过支行提供的《账户变更明细表》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在九桂酒业供销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该账户中转账人民币1亿元。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宣布了上述情况,并暗示此次重大事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在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当年酒类供销净利润亏损6860.9万元,同比下降127.29%;据该公司称,白酒供销净利润下降是由于行业调整和上述“1亿元保证金失踪”案件的披露。同年,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亏损3668.36万元,同比下降107.4%。
2014年4月前夕,九桂酒声称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因此,上市公司修订了2013年业绩预测,并将回收的资金纳入了当年的报告。
“出售酒精的存款”引发了金融纠纷
《全国商报》记者了解到,著名的白酒“1亿元定金甲失踪案”不仅引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与酒鬼酒控股股东中粮集团之间的多方角力,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二审判决下达后,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忠在内的七位著名法学家共同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从法律上证明了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华丰路支行行长的方震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为变相提高公司业绩,时任九桂酒业董事的郝刚委托其从事白酒销售的朋友、寿从九桂酒供销公司购买高价酒600万元,并向九桂酒支付“折扣款”645万元。作为一个“条件”,寿满江要求九桂酒业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作出了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六项承诺”。
协议签订后,1亿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划给首满江,首满江随后将1亿元划给九桂酒(890万元)及其他参与“贴现利息”的自然人。然而,在后续工作中,酒鬼酒供销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相关的1亿元资金,因此处理了报警。
2016年1月25日,湘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寿、方震、等六名涉案人员均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六名被告均表示不满,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2日,二审宣布判决,六名被告的指控再次发生变化,从金融凭证诈骗罪改为诈骗罪,其刑期没有任何变化。
此前,2015年11月23日,九桂酒供销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方镇原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寿、等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
根据九桂酒业13日晚披露的信息,民事公告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自相关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九桂酒业供销公司支付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他5名自然人被告共同并分别承担利息损失。
标题: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民事判决 农行华丰路支行赔付5933.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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