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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论坛(cf40)和金融城(cfcity)联合举办的2018年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cf40成员、央行研究局局长徐中就金融科技发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发表了讲话,指出了大型科技公司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处理方面有其优势,可以将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的贷款转为交易型贷款,但同时由于模型、算法和模式的相似性,会带来同质化竞争和顺周期性问题。
可能会扭曲合作关系
大型科技公司平台对客户的粘性有助于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因为一旦客户违约,他们可能会被排除在平台之外,从而失去从平台获利的便利。本质上,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通过客户和平台之间的重复博弈来抑制的。然而,徐中指出,大技术公司相对于客户的强势地位可能会扭曲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他说,最近的一些调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延长了应付账款周期,这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电子商务平台的收费项目也会增加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这可能会异常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金融业务产生需求。在极端情况下,小微企业可能会陷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财务陷阱。
徐中还关注大型科技公司中数据挖掘效率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数据有助于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但当大型科技公司过度收集客户数据时,可能会侵犯客户的隐私。例如,不久前,facebook的数据泄露事件显示了这种可能性。在2016年至2017年中国现金贷款快速增长期间,发生了借款人信息交易。一些科技公司利用技术优势抢占市场,将用户数据混合在不同的产品线中,这也增加了隐私保护的难度。
最近,欧盟数据保护总条例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法律层面,使用商业活动产生的信息,尤其是涉及机密业务的信息,可能会使用户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收集和使用大数据时,我们应该重视对数据主权的保护,并进行相应的脱敏处理。此外,如果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信用评估,可能会影响信用的公平性,以及一些指标(如性别、地域、职业等)。)可能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有解释力,但根据这些指标贷款将涉及对某些群体的歧视。
避免相关风险的演变
徐中还观察到了对大型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不公平监管的影响。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这与它们在平台、技术、客户和数据方面的优势有关,也与监管相对宽松有关。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大型科技公司可以与金融机构形成更好的互补关系。在支付和资产管理领域,大型技术公司可能与金融机构形成某种竞争关系,并可能由于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而享有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监管应进行实时干预,以规避从小到大不可忽视的相关风险。
还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巨大的网络效应,金融技术公司的进入可能会导致更高程度的市场集中度,特别是一些非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徐中注意到,如果市场运作失败或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基于平台的信息公司更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2016年5月,杭州挖出一根光纤,大量支付宝用户无法登录;2018年9月,日本北海道地震造成大规模停电,这使得许多居民面临无力支付的问题。同时,如果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云计算等第三方数据服务,也会增加外部性风险。虽然云计算服务尚未在银行核心业务模块中使用,但如果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使用云服务来处理关键业务,一旦云服务中断,将对使用这些服务的金融机构产生重要影响。当云服务高度集中时,一旦受到网络攻击,也可能形成系统性的财务风险。
徐中还提醒说,商业模式和算法的融合也将导致市场大起大落。最初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场外交易市场,它是分层的,然后通过核心交易商和经销商与客户进行交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子交易平台出现,金融市场变得平淡无奇。一方面,提高了效率,缩小了交易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一旦市场波动出现问题,就会出现羊群效应。当出现危机时,它会使传播突然大大扩大。传统的等级交易模式不好吗?电子交易平台更好吗?如何处理这样的关系?他指出,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编辑陈星
标题: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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