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29字,读完约1分钟
实习记者谢希元报道,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了界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充分说明和披露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购买的资产是所有权明确的经营性资产,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当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购买的资产是少数股权时,如何理解其是否是“经营性资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10日发布的相关问答,当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为企业股份时,原则上应在交易完成后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如确需购买少数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少数股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或与本次拟收购的主要目标资产密切相关的上下游行业。此次注资加上此次交易,将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二是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有特定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总资产和净资产三项指标不得超过同期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股权收购的,还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标题:证监会释疑 经营性资产相关问题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9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