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27字,读完约5分钟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9日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lg化学将继承lg石化有限公司6.4%的反倾销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率从6.4%调整至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9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6月26日,商务部收到南通陈星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和惠州众鑫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行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及类似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倾销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行业和行业代表性的要求,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行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最终审查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伤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第三,审查和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2013年第55号公告宣布的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
四.综述的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是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V.参与调查和登记
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参与调查注册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调查登记参考格式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获取公共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可通过上述网站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案件公开信息,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共信息咨询办公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询、阅读、复制和复制案件公开信息。
七.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如需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交书面意见。
八、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为了获得本案调查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会向已登记的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商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他们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参与调查登记的相关方也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注册调查的其他相关方可直接从上述网站下载问卷,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索取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九.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应当向商务部提交保密处理请求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
X.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XI。调查期
本次调查始于2018年8月30日,结束于2019年8月29日。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二处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100731
电话:0086-10-85093415 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附件:
1.双酚a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书(公开文本)-文本
2.双酚a反倾销措施终裁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
3.参与调查的注册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8月29日
标题:商务部:对日、韩、新加坡和台湾双酚A反倾销措施复审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9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