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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晓霞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了与境内外投资相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不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单独作出规定,对中外资本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措施。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在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的限制将被取消。删除上述三项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的规定,即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对单一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单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上述机构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明确外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外资本平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持股时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因外商投资而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中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业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显然,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不仅要遵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还要遵守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基本法律。
在回答记者关于《决定》的提问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开放,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中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是中国服务业开放的首要重点。
回顾银行业开放的历程,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通过吸引外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还通过吸引智力提高了中资银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了国际市场对中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上述发言人表示,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环境来看,中国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资机构的“走出去”,对中国银行业机构、业务和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迫切的是要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加准入前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制度,建立内外一致、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规则。从国内情况看,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必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随着中国银行业平稳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在制定国际金融规则中的话语权逐步增强,具有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实施的《金融稳定评估》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银行业有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
2017年,中国宣布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私人银行除外)外资股比例的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标题: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和资管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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