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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为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实现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就消化已批未供土地和盘活闲置土地等相关事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增加和节约用地计划的衔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将已批准但未供应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衡量指标,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在已批准但未供应、闲置土地和处置不力的地区。要明确各地区批而不补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于两项任务都完成的省份,国家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根据因子法的计算结果,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10%;任何任务没有完成,20%的新建设用地计划目标将被削减。
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调查认定企业造成的闲置土地,并依法收取或收回闲置土地费。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要明确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的工业用地,除法律规定外,合同中应予以收回,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使用。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是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加和节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将已批准但未供应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衡量指标,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在已批准但未供应、闲置土地和处置不力的地区。要明确各地区批而不补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于两项任务都完成的省份,国家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根据因子法的计算结果,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10%;任何任务没有完成,20%的新建设用地计划目标将被削减。
二、规范无效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各省(区、市)要组织市县对依法批准的土地进行检查,对无效土地的批准文件进行清理。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用地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核实现场用地类型与批准前一致,并在办理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逐级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对于企业造成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认定,并依法收取或收回闲置土地费。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要明确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的工业用地,除法律规定外,合同中应予以收回,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使用。其中,对于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发展,可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及相关工业用地政策实施过渡政策;根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做好批但不批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对无效或撤回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应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及时汇总上报部。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该批土地不再包括在内,但不提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类别进行认定,并注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用及补偿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对于闲置土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并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尽快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振兴利用方式。
五、加强对存款增加机制运行的监测和监督。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依托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增加建设用地存量联动机制运行的监测和监管。国家土地监察机构应将尚未供应和闲置的土地及其处置纳入监察工作重点。对于未利用土地面积大、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督察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标题:自然资源部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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