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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朱茵
运行一年后,新版本的IEC措施将再次进行重大修改。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9月30日发布消息称,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意见。
总的来说,此次修订发审委办法的重点是:将发审委委员人数从66人改为35人,加强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对委员解聘的规定,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议,进一步规范发审委取消工作流程,提高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优化发审委工作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IEC方法的修订是在第18届IEC变更之前——中国证监会刚刚在9月28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宣布了IEC变更的开始。《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办法将公示一个月(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随后选委会的变动将经过选人、一系列审核、候选人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最后,由35名成员组成的新独立选举委员会小组将“值班”。
"第十七届独立选举委员会将一直工作到新的独立选举委员会成立为止."在9月28日回答记者提问时,高丽强调,“在变更期间,本届审计委员会不会暂停ipo审计工作,将继续正常的审计工作。”
ipo“堰塞湖”问题已基本解决
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重点是遴选委员、建立发行审核监督机制等。,并重点加强对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监督。随后再次当选的第17届发展与审计委员会坚持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理念,实施股票发行规范化,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准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发展。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高丽表示,第17届发审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27日,发审委共审查了454个项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披露,截至2018年9月27日,共有260家企业未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发行存托凭证的创新试点),其中230家企业未通过首次公开发行,30家企业暂停审查。与第17届国际电工委员会成立前约有700家ipo公司在高峰期排队、500多家公司在排队相比,ipo“堰塞湖”问题已基本解决。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自第17届独立选举委员会履职以来,中国证监会在完善独立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机制和人事管理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关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为了将相关经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发审委的运行体制和机制,加强发审委的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
提议将成员人数从66名改为35名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调整发审委的人员结构,提高发审委的科学结构。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独立选举委员会的人数从66名改为35名,同时取消部分委员可以专职的规定。第二,加强对独立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管理。增加暂停会员履行职责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会员的监督,丰富管理手段。完善会员解聘规定,明确会员推荐单位有权要求解聘会员。第三,提高审计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除不同的表决要求外,特别程序在其他方面应与普通程序一致,如会前会后信息披露、暂停表决和取消审查、会后发布审查会议等。第四,优化信息、教育和宣传工作流程。允许会员参加初审会议;进一步规范取消发行审核会议的工作流程,明确取消发行审核会议的主题、情况和公示要求。
首先,调整IEC的人员结构是修订这一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66人,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是专职委员。”在修订决定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IEC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灵活调整空室;同时,兼职成员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计工作。基于上述两个考虑,中国证监会拟将《发审委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审委成员35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在成员数量减少的同时,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独立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完善关于开除成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当选委会发生变化时,委员候选人资格不仅通过个人申请获得,还通过“个人意愿+单位推荐”的方式获得。去年修订《独立选举委员会办法》时,推荐单位的责任得到了加强。为保证权责统一,单位有权推荐会员,也应有权取消推荐。因此,对《独立选举委员会办法》第1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推荐单位可以要求罢免成员。
修订后的决定还将增加暂停成员履行职责的管理手段。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会员的监管,丰富管理手段,在《审批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措施中增加了暂停会员履行职责的措施。其中,如有线索反映发审委成员可能存在违法或违纪行为,中国证监会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发审委成员进行提醒、批评、停职、撤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将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如果发审委会议的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重大差异,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审委全体成员分别说明和说明。”
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
修订后的决定还表明,中国证监会将允许独立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初步审查会议。据了解,初审会议是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会员可以通过参加初试会议更好地了解情况和解决问题。现行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会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修订后的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取消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审计实务中,在审计会议确认并公布后,存在企业临时暴露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发现问题,成员建议在审计会议上暂停表决;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前取消发行审核会议。但是,现行《选举委员会办法》只规定了暂停投票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选举委员会的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在《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需要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行审核会议的,应在发行审核会议召开前予以公告。
非公开发行的审计发生了很大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修订还将提高审计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主要影响非公开发行。此前,由于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的机制安排不同,《独立选举委员会办法》对非公开发行作出了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不披露审计信息、不推迟投票程序以及召开会后事项审查会议。
中国证监会表示,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以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理念。因此,对特别程序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使特别程序在会前会后信息披露、暂停投票和取消审查、会后事项发布审查会议等其他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但投票表决的要求不同。
就具体规定而言,《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目前的《国际电工委员会办法》设立了非公开发行审核“特别程序”一章,包括第34条至第38条的内容,此次修订决定将第34条至第38条的内容整体删除。
据报道,本次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尽快下发实施。
标题:证监会拟再度修订发审委办法 减少委员人数增强审核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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