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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部下发通知,要求实施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严格执行港口经营许可、加强备案管理、加强事后监管、加强拖轮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港口理货管理、加强港口经营管理六项要求。
通知指出,新修订的《条例》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改善了港口拖轮经营的资质条件,加强了事后监管,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港口优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修订的《条例》,加强监管,履行职责,督促港口经营者依法经营。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的动态管理
建立拖船服务公共信息平台
根据通知,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海关监管业务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印制和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批准的港口经营许可证项目逐一列出。实施网上许可,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港口经营许可指南,及时发布许可结果,实现对进展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通知中明确指出,已取得许可证的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条例》规定的经营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清洁能源应优先考虑在京津冀、周边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地区的沿海港口增加和更换拖船。当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促进港口拖轮市场的公平竞争,督促拖轮经营者严格按照《港口收费与计费办法》和公布的拖轮号码分配标准提供拖轮服务,并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拖轮运营商应通过平台披露拖轮的设备和实时使用状况,供客户自主选择,不得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从事港口装卸作业的经营者不得限制或阻碍拖轮经营者提供拖轮服务,不得变相与拖轮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指定拖轮经营者提供服务。
改善港口运营商和
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
通知要求,加强事后监督。地方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双重随机性和开放性”的总体要求,加强现场监管,并公布监管举报电话。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档案,加大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港口经营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强制理货、指定拖轮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的市场秩序。加强与海事、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有效处置。
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享数据。鼓励建立统一的省级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部级和省级信息系统的对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收集上一年度全省港口经营统计数据,填写《港口经营人统计表》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交通部水运局。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伟
标题:交通运输部强化港口经营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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