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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继续扎实推进智能法院建设,各种智能平台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建立和应用。特别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普及,促进了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阳光司法和便民司法。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迅速应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即“让法官审判,法官负责”。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更高效地处理案件,推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进而使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更好地实施。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信息技术得到了解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基本上停留在对海量数据的初步分析上(603138,诊断单元)。许多系统或平台仍相对广泛,公平正义的要求与一线办案人员的期望之间仍有很大差距。要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更好地帮助司法,不仅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科学技术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在司法审判中运用人工智能时,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判断的问题。司法活动必须包括价值判断。案件的审理需要以事实认定为基础,但为了得出正确的结论,我们还必须判断其价值。要判断价值观,人们需要用知识和道德来做出选择。人工智能做出的选择主要基于计算,其超强的计算能力是人类无法比拟的。然而,判断复杂社会关系的价值,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是不能胜任的。一些相似的案例实际上有不同的判断结果,这可能是价值判断在起作用。因此,在价值判断方面,如何将人工智能与法官能力相结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入探索。
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数据的适用性有待提高。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变化。例如,在刑事司法领域,目前的量刑往往比以前轻,因此前几年积累的大量判决与目前的审判理念会有差异。如果量刑辅助系统是在这样的事实和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可靠性需要在实践中重新检验。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司法观念和司法机构也在发生变化,这将引起人工智能基础数据的变化。此外,司法活动必须关注可能构建新审判规则的罕见案件。有时一个案件可能会改变审判规则,这是人工智能难以单独处理的。为了使人工智能更好、更有效,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
人工智能系统与法人之间也存在对接问题。算术判决告诉人们确定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应该谈论法理学、平衡和协商。如果我们过分依赖人工智能,如果我们只告诉当事人结论而没有充分的解释和推理,我们就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还应该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和法官可能遵循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就要求法官增强独立判断的能力,而不是用人工智能来减轻自己的司法责任。对司法机关来说,培养精通法律和法学的优秀人才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职责。目前,很难将深奥的法律理论融入人工智能。因此,在开发人工智能时,司法机关不仅要与技术部门合作,还要与法律专家合作,使法律专家能够参与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这对于处理复杂的案件尤其必要。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将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要准确把握司法工作的规律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用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引领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为司法体制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18年8月1日07版)
标题:新知新觉:重视现代科技的应用 提升司法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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