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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网络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方面,各种销售电话、无休止的欺诈信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难题。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当信息流动并得到合理利用时,信息才能发挥其价值。过分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信息的自由流动。
如何兼顾工业发展,保障“人的尊严”?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有何回应?司法执行实践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6月20日下午,在由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主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产业发展研讨会”上,来自高校、法院和互联网行业的专家就民法典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
哈尔滨的王(音译)发现,在使用微视应用时,应用会获取朋友的信息,并推送朋友上传的视频。据此,王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诉前财产保全规定,法院裁定腾讯应立即停止在微视应用中使用王先生的朋友信息,并停止向其他用户推荐王先生的信息。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概念没有区别。
《民法通则》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没有界定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概念。《民法典》是一个突破。《民法典》第1032条给出了隐私的定义——隐私不仅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还包括“隐私空房间、私人活动和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信息”。
根据《民法》第1032条和第1033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入、泄露或者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另有明确约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可能损害他人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计局局长孙明喜指出,在大数据时代,数字人格更受关注。以往的司法判例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保护范围,但《民法典》将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实现了从“统一”到“双重化”的概念重组。
孙明希认为,隐私权更多的是精神利益,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隐私权强调被动防御的权利。个人信息强调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和控制,这不仅包括拒绝被描绘成对隐私的期望的权力,还包括积极建立数字人格的权力。国家标准中的敏感信息主要来源于行业,更注重客观风险,而民法典中的私人信息更注重主观意愿,强调不为他人所知。
如何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
法学博士徐先生也是QQ浏览器的用户。在一次使用过程中,徐先生发现,在使用QQ账户登录QQ浏览器后,QQ浏览器获得了徐先生的好友关系,并在好友页面上显示出来,没有提示或授权。不仅如此,“QQ浏览器”还会同步徐先生账户中的性别和地区等个人信息。
“我从未授权QQ浏览器收集我的个人信息。这是公开窃取隐私。”徐先生想删除这些非法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发现QQ浏览器没有提供任何方式取消对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找不到任何地方删除个人隐私信息。
无奈之下,徐向法院起诉“QQ浏览器”应用的运营商腾讯,并申请行为保全(诉前禁令),要求腾讯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并立即停止在“QQ浏览器”应用上使用原告/QQ账户信息和朋友关系。
最后,根据徐的申请,法院裁定腾讯立即停止在“QQ浏览器”应用中获取头像、性别、生日、地区和朋友信息等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5条和第1036条阐明了相应的规范,强调个人信息不应被过度处理,同时限制了豁免范围,这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增加了一层“保护色彩”。
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法律研究所负责人Mars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种场景,包括人脸识别场景、账户数据共享场景和数据捕捉精准营销场景。她认为,我们应该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把握公共利益的合理界限,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保持适当的犯罪手段的适度谦抑性。
字节跳动公司诉讼和权利保护部主任宋春锋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需求。《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为处理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然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界定。个人信息应遵循可识别性标准,在情景中加以考虑,防止个人信息的泛化,平衡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阐明“公共”法保护“私人”隐私的权威
个人信息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双重属性,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相协调。
在疫情期间,地方政府把卫生法规作为防疫和控制疫情的重要工具,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卫生法规的规范化应用,如根据公民卫生法规的数据进行评估,判断个人、社区和企业是否存在风险。
2020年4月7日晚,在武昌站西广场,乘客们排队扫描健康代码。
上述行为是否过度收集信息?它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吗?
《民法典》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第1038条和第1039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披露或篡改他们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特定个人无法识别且经处理后无法恢复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在此基础上,孙明希探讨了个人信息与隐私和信息利用之间的三重张力,包括个人信息与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如个人信息在疫情中的利用)、产业发展之间的张力和社会互动之间的内在张力。她指出,《民法典》对私人信息的理解存在争议,敏感信息和私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需要澄清。此外,私人空房间是否可以扩展到网络空房间需要进一步澄清。
腾讯研究院高级专家王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更多地被视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应该加强行政保护,而不是民事诉讼。她还建议,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依法对不同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性和分类,并设定相应的法律义务。
标题:《民法典》明确区分了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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