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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美东报道,北京市副市长殷勇在10月13日举行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第六届年会上表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监管责任泛化、发展与监管矛盾突出等问题依然存在。
他特别提到,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出表现在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与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之间仍然存在不匹配。根据目前的安排,中央金融管理部派出机构负责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有权纠正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地方与监管机构的协调是有限的,这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承担更多的实际责任,从而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深入参与地方金融监管活动,掌握地方金融活动信息,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这种情况导致派出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中处于“暂停空”状态。
在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层面,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没有监管责任,因此没有相应的监管权力,人员数量少,专业能力匮乏。但是,从监管目标来看,北京“7+4”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有850多家,而这4类机构中,投资公司只有9万家左右;此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以及大量非法和无证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等。也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领土责任。
此外,金融监管的职责不断普遍化,金融监管已经从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延伸到对各种商业活动中的金融问题的监管,这使得金融监管部门承受了难以承受的负担。
发展与监督的矛盾有待解决。“金融发展是一个易于实现且易于评估的目标,而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长期隐性约束。”殷勇认为。
针对上述问题,殷勇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首先,“进入”和“监督”应该适度分开。从处理发展与监管关系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审批权将移交给中央监管部门集中管理,由中央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准入和监管规则,避免地方发展的短期冲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任务更多地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了地方监管机构在燃气接地方面的优势,与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相匹配。
第二,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沉没。他说,地方金融监管力量亟待充实,可以考虑让直接参与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直接参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日常活动,履行好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职责。这有利于加大一线监管权的配置,增强一线监管的整体规划能力。
第三,坚持强化主体监督的责任。对于无证金融活动,需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责任,谁批准、谁负责,在管理业务和准入的同时,要对被管理机构的金融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协调机制。殷勇建议,在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工作审议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种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办公室可设在地方人民银行,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构办公室可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处置属地风险、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做好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建立金融审议和协调框架。
标题:殷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四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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