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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尚进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联合发布了第14号公告。公告规定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评级业务资格,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制度的完善,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新时期制定的“新规定”,适用于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从监管部门到相关市场机构,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监管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央行和证监会适时出台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规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并行发展的市场格局,多家为这两个市场进行债券评级的评级机构充分竞争。但是,这种模式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管理规则、发行标准和评级要求不完全一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评级业务资格不统一,两个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分离,信息不能共享等。此外,同时在两个市场运作的评级机构对同一发行人的评级标准不同,评级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或矛盾,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对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显然,这种落后状况远远不能满足促进高质量金融发展的要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央行和证监会颁布实施了针对慢性病的《新规定》,这将对规范评级行业、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债券市场管理体制、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内容上看,它在四个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改进或制度安排。一是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格的逐步统一。已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展示的评级机构可同时申请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将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资格互认。拟同时开展两个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向所在地省会城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提出申请;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将共同审查或注册。对于符合资质要求的评级机构,有机会发展新业务、拓展新市场,同时有利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规范化、互联互通和发展。二是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不同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并购重组进行整合。这将有助于评级机构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第三,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信息共享。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并有权对违规者给予自律处罚。央行、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评级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罚等信息。这是评级机构联合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有效监管,促进评级机构更加自律。第四,在两个债券市场运作的评级机构应统一评级标准,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被评估对象的信用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评级质量。这实际上提出了合规信用评级机构应该满足的要求和标准。
总的来说,这些“新监管规定”的实施将会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一是帮助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增强竞争力,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债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监管,防止监管套利;第三,有利于债券投资者客观评估两个市场债券的价值和风险,改善银行和交易所之间两个债券市场的碎片化;第四,有利于跨市场债券发行者降低评级成本;第五,有助于债券市场从源头上降低潜在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因此,中国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有望进入持续、稳定、规范发展的健康发展轨道。
信用评级行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长期保持诚信和信誉的信用评级行业能够维持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持续安全稳定运行,为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随着这一《新监管规定》的颁布实施,作为一个新的开端,各金融监管部门、信用评级机构、各方投资者、各发行人和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应齐心协力,形成有效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合力,建设一个可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相媲美的强大中国信用评级机构,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和债券市场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标题:“监管新规”推动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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