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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违法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30日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责任处理、责任和工作程序,将中央企业管理人员的终身责任降低到实施层面。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非法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非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并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首先从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项目承包与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改制、境外投资与产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与资产等11个方面界定了72个问责案例。
对此,普华永道在mainland China和香港的控制与验证管理合伙人李兴斌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办法问责范围内的风险管理排名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单独列出了一项海外业务投资,充分体现了SASAC对中央企业在这两个方面工作的重视。
《办法》还给出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的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的损失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损失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损失为主要资产损失。规定非法经营投资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的程度和问题的性质,对责任人采取组织、扣发工资、禁止、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查处,并移交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国风险控制合伙人邢毅认为,更系统、更清晰的分类标准和处罚方法,将使新办法更具可操作性,这意味着中央企业的负责人将终生对重大决策负责。
同时,《办法》注重保护中央企业经营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明确建立相关的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七种情况和“免除处理”的相关内容。
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国风险控制总监宋经纬分析称:“对于中央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引入新方法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机遇。以此为契机,按照新方法的要求,解决企业非法经营投资问题,有效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海外投资需要特别关注。”
为防范问责风险,为中央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普华永道建议中央企业尽快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问责范围内高风险事项的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标题:央企违规终身追责落到执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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