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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第146号令》),并于2014年修订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交易所严格依法作出暂停或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的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实施细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迫退出市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配合相关方做好退市工作,履行相关职责要求。
第146号令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第146号令实施前,上市公司被发现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已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本决定适用于本决定实施前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而暂停和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很多方面。为做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配合,全面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的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还指出,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股票交易和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对员工和投资者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标题:证监会发布实施退市新规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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