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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600864,诊断)宣布,因与益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质押业务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于2017年底向哈尔滨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决。
本次仲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23亿元,含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两笔股票质押业务的初始交易金额合计1.23亿元
2016年7月25日,申请人江海证券与被申请人益阳集团签订《江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2016年12月13日,双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以益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1349万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双方约定的具体初始交易金额为1亿元。2017年6月9日,益阳集团向申请人提交了《客户延期回购申请》,预计回购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申请人同意了被申请人的申请。
2017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益阳新通股份有限公司288万股股份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双方约定的具体初始交易金额为2300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最终裁决
2017年9月下旬,被告益阳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江海证券的全部标的证券被法院依法冻结。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回购,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对申请人的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江海证券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尽快偿还申请人的融资本金人民币1.2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2017年12月29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了该申请。
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判决结果是:
首先,被告益阳集团向申请人支付了1亿元人民币和2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回购江海证券的标的证券;
二、被告益阳集团在延期支付首笔融资本金1亿元后,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江海证券支付利息351万元;支付第二笔融资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截至2018年2月15日所欠利息为人民币694,700元。此期后的利息将分别按两笔融资本金的年利率7%(融资本金1亿元)和7.5%(融资本金2300万元)支付,直至实际支付日
三、被申请人益阳集团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10月27日(即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回购标的证券的次日)按照两个融资本金(融资本金为1亿元)向申请人江海证券支付违约金。截至实际支付日的万分之三(融资本金为2300万元);
最后,申请人江海证券对本案质押的标的证券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本裁定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益阳集团持有的1637万股益阳新通股份的折价或拍卖、销售所得。被申请人益阳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天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另外,申请人江海证券预先支付的仲裁费71.7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益阳集团承担,并在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时支付给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裁决是终局的,自裁决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宣布,宣布的仲裁结果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仲裁的进展和裁决的执行。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标题:哈尔滨仲裁委对江海证券仲裁申请作出终局裁决 涉案金额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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