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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邱慧(600556)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争议中有新的趋势。为中小投资者打官司的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二审于8月30日上午9时在广西高院第七庭进行。据报道,原被告和被告在法庭上都有律师,审判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但法庭没有在法庭上宣判。刘国华律师表示,因中国证监会[2017]47号、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受损投资人一审胜诉,圣邱慧不服一审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故开庭审理。

ST慧球案二审开庭 未达成和解未当庭宣判

系统性风险是法院审判争议的焦点

2017年5月19日晚,圣邱慧发布公告,圣邱慧收到证监会发[2017]47号、48号、49号、50号四个行政处罚决定,上演了罕见的“处罚大年”。

处罚出台后,许多受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圣邱慧赔偿一名投资者73,719.5元,赔偿一名投资者133,767.9元。此后,圣邱慧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广西高级法院安排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开庭。

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是投资者的损失与邱慧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法院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圣邱慧认为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仍然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某项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XX的交易习惯来看,它根本不受虚假陈述的影响;邱慧股价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系统风险。投资者有义务承担这些其他因素等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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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院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圣邱慧认为本案只有一个执行日期,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几个披露日,即2016年8月25日;某某购买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披露日之后,某某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明知汇金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而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其损失由汇金公司自行承担;股价的变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经营状况、系统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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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被上诉人的st .邱慧股票是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至披露日期间购买的,被上诉人是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及之后因出售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遭受损失的。被上诉人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全额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信任上诉人的信息披露,买卖上诉人的公司股票,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和正常的交易习惯,而不是上诉人免责的理由。圣邱慧也未能证明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圣邱慧做了许多虚假陈述,扭曲了股价,给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希望广西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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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也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投资者仍然可以起诉

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18年8月9日止的12个月内,严建清等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发生纠纷(部分案件中,被告包括出具2014年度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持续监管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000776,诊断)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时任公司高管张、、顾云峰。上述88起诉讼中,二审结案1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总金额9,451.53元;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起,总金额440,223.35元;一审原告撤诉7起,撤诉金额合计401,894.65元;一次审理要求公司赔偿3起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总金额为227,785.8元;其余74起案件已由法院受理并立案,仍在审理中,总金额为17,013,56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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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处罚决定、法院判决及其他相关材料,索赔条件如下:1 .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购买圣邱慧股票,并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购买圣邱慧股票,并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8日购买圣邱慧股票,并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从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购买圣邱慧股票,并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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