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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eiruo
随着广泛的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应运而生。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税法经过七次修订后出现了。根据新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6万元费用、特殊扣除额、特殊附加扣除额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
应该说,这项减税政策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倾斜的特点。除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外,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个税的税率范围,扩大低税率范围,降低25%的税率范围,保持高税率范围不变,并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等特殊项目之外增加特殊附加扣除。
然而,对于减税的实际效果仍有一些疑问。那么,你如何看待税制改革?掌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三要素”,或标题中的正确含义。
首先,衡量个税改革方案的“实际负担”,应以合法合规的操作为前提。
有人认为,以税前收入5000元为例,减税后,企业负担沉重,个人实际收入减少。这一“意料之外”的结论实际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在此次税制改革之前,企业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三险一金”。虽然客观地讲,上述假设中的现象确实存在,即使不考虑比例,只考虑“以不符合规范的做法为标准”的评价方法,这种分析往往是不恰当的。
事实上,与“有标准但执行混乱”相比,“低税率但合法合规执行”应该是改革的基础。或许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税制改革和社会保障标准的收紧确实带来了负担的阶段性增加。但是,具体的起征点、缴费比例、减免方式以及公共社会资源改革的后续工作可能会消除上述疑虑。
其次,从“小综合”到“大综合”,税制改革要循序渐进。
修订后的税法将工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合并征税。有人认为,对于一些从事文化和创业工作的人来说,实际税负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资本性收入的纳税没有明显的变化,这在以前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有人认为,这一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低收入人群也纳税,中等收入人群纳税更多,高收入人群逃税”的局面。
许多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呼吁进一步改革。NPC财经委员会委员蔡继明、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家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路撰文指出,目前非劳动收入仍被排除在综合征收范围之外,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劳动收入的相对税负,根本没有触及非劳动收入的低税和不适当免税问题,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不利于鼓励研发、科技创新和推动知识创新型社会建设。同时,虚拟经济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益(尤其是股票转让和房地产转让的收入)之间存在巨大的税收负担差距,这可能导致经济变得不切实际,扩大资产泡沫。因此,建议将“各类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纳入综合评估范围。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所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将个人层面的所有收入来源结合起来,可以在较低的平均税率下实现最强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应该说,这种声音不是不合理的,也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但是,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税,从“小综合”到“大综合”,从个人征税到家庭征税,“一步一个脚印”可能会面临操作层面的技术压力,也可能会触及更强的反弹。如何一步一步地遵循一定的路线和逻辑,考验着决策者的决心,甚至考验着他们的智慧和耐心。
重要的可能不是“一步一个脚印”的感性预期,而是如何将它落实到位的有效途径。
第三,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可执行且易于实施的规则。
考虑到个人税负的差异,新税法规定,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具体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它关系到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各行各业的焦点都落在一些技术性的“操作细节”上。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将尽可能方便纳税人的操作,并考虑“申报抵扣”、“提前享受”、“不抵扣退税”、“多方信息共享”等模式,确保特殊事件抵扣政策的有效实施。然而,市场对一些“操作细节”提出了质疑,如如何确定赡养老人的支出,是否有空房违规操作,如以老人的名义消费和租房。在这方面,多源信息联网和大数据行为分析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但为了确保实施不失真、不倒空,仍需要在各级开展高效合作,并在实际减负的基础上进行政策设计。
由于对“收入”的直观影响,税制改革给许多群体带来的“痛苦”最为明显。与其他改革相比,受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的群体集中在“中产阶级”,他们在社会上积极发言,对改革和变化最敏感。由于个人经历不同,对政策自然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明白,个税改革的逻辑不是绝对的“减负”,而是在“严格标准、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在调整收入分配、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在明确改革方向、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的务实操作。
标题:个税改革落地需“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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