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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机关在汇总信息时,应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加工行业)》,以上文件均包含“国家税收月核定税额”信息项。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在汇总信息时不需要填写“国税月度核定税额”,因此迫切需要对这三个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收集商业、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时,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和加工行业)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和修理行业),新文件在原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度核定税额”。
3.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如需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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