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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电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颁布,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确保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需要。

此前,国家文物局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文物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和指定了41家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联系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特殊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国家文物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对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制度条件和人员标准、委托验收组织和实施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监督管理及相关实施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基本管理制度由鉴定报告格式文本和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构成。

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国41个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全国1300多件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进行了鉴定,其中对7万多件可移动文物和近600件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鉴定评估,为维护文物安全和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注:列入首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收藏协会,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不再进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标题:国家文物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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