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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言行记录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争议,电子数据就变得尤为重要。5月6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在关键时刻它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在原告陆某诉被告高某因兴庆区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借款、借用其信用卡消费、承诺按期偿还信用卡导致欠款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法院确认被告高某通过聊天记录借款并约定利息,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高某已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大家,虽然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但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保留原始数据,只有截图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注意保留转移记录和重要对话的原始载体,不要随意删除。实现“先明确对方的身份;第二个明确的目的;第三,保留记录”。此外,电话录音、贷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辅助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让法官确认案件事实。
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可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类型,包括以下五类: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记者王若英)
标题:本案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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