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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徐贝贝
然而,在她向我们走来之前,我们喊了一千遍,催促了一千遍。新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12月22日正式颁布。
《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特别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等六项特别附加扣除的标准。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与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什么区别?
《暂行办法》在对子女教育的特别附加扣除中,考虑到子女出国留学的现实,增加了“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将入学通知书、学习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材料留在境外备查”的内容。
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款中,《暂行办法》增加了“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款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暂行办法》对免赔额的界定更为详细,规定个人只有接受了“本科及以下学历的继续教育”,才能被父母或本人扣除。此外,为方便税务管理,规定“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有关证件和其他资料,以备日后参考。”
在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扣除标准从每年6万元提高到8万元。大病医疗费用普遍较高,许多纳税人在治疗期间没有稳定的工作,甚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没有足够的收入进行专项扣除。《暂行办法》将“由纳税人本人扣除”改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其父母扣除,更能体现税法的人性化。此外,除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账单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其年度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规定了扣除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考虑到夫妻双方婚前可能已经分别购买了房屋,《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婚后可选择一套已购房屋,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各自购买的房屋。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在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方面,《暂行办法》也提高了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从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其他市辖区注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注册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不变,仍为800元。
在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子女全部死亡的60岁以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内容由赡养人部分补充。
在确定了特别附加扣除标准后,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享受除大病医疗外的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预缴税金时,应根据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在下一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款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汇支付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将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主管汇缴的税务机关扣除。
纳税人应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不享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特别附加扣除,或者不完全享受特别附加扣除,可以向当年缴纳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缴纳工资薪金时进行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汇缴时进行扣除。
《暂行办法》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夫妻子女提出了更多的内容,既尊重民意,又贴近实际,有利于纳税人享受更有针对性、更公平的优惠待遇。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特殊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应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的变化及时调整。据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空的特殊扣除有所调整,纳税人今后可能会享受更大的税收红包。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实行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政策,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和改善。新税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助于释放居民的消费潜力,保护和改善民生;更重要的是,这是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税的历史性一步。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将进一步释放,更多的劳动者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
标题:个税专项扣除标准出炉 租金大病医疗扣除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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