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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明确了特殊附加扣除的原则,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等六项特殊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和保障措施。
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备受关注的六项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养老等。本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共9章32条,明确了特殊附加扣除的原则以及上述6项特殊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和保障措施。
与此前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部分调整了特别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旨在更好地回应公众意见。
例如,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额从1200元/月增加到1500元/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后,在办理年度结算时,由纳税人在8万元以内扣除,以前为6万元。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并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扣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时享受特别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在年度结算缴纳时享受特别附加扣除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发布。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的税收优惠,以更好地吸引海外人才;为了支持和鼓励个体经营,在计算经营收入时,给予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必要的家庭生活费用;明确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特别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可以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收入在最终结算时可以从特别附加扣除中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最终结算。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及《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等配套措施。《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操作办法(试行)》首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受抵扣和办理抵扣的时间、报送的信息、备查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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