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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来到专栏/谭浩军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控制转向规范引导

●(未特别注明,均为谭浩军原创)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特别修改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

可见,此次修订主要从巩固资本市场基础和制度入手,通过市场化手段调整和完善股份回购的内容,基本实现了发行和募集的目的。在发行方面,重点是适当简化决策过程,提高公司持有股份的上限,延长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然而,放松并不等于放任。政策可以放宽,监管可以更严格。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管制转向规范引导

事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制度和法律的修改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而不是盲目规范。过度监管的市场只能是不成熟的异常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市场主体很难按照市场规则行事,很难有序竞争,也很难促进经济发展。

股份回购作为公司实施并购、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国际通用手段,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资本市场健康的重要标志。因为,如果股份回购仍然受到很大的控制,股份回购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股份回购不能给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利益,不能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这意味着市场仍然不健康,公司行为仍然处于不规范状态,投资者不认可价值投资。因此,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监管的目标,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利用股份回购手段,使企业更好更强,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管制转向规范引导

可见,《公司法》的修改并没有像过去那样只考虑释放而不注重接收,从而导致了一个注意一个失去另一个的问题。在放松股份回购制度的同时,对后续市场监管和规范操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无疑将对避免新问题产生积极影响。至少,不会再有脱节的问题了。未来,企业不仅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及时决定是否回购股份,如并购、员工持股、债转股等。,而且当企业遇到野蛮收购、敌意收购、质押等风险时也是如此。,他们可以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化解风险,保证企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股价剧烈波动。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管制转向规范引导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回购股份,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减少企业在市场上的波动,对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6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白皮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账户总数为1.34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99.73%,非自然人占0.27%。正是如此庞大的投资主体是资本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得到补偿和补偿。更多的时候,损失会消失,停止损失是最大的幸运。至于向违法者追偿,不仅是在可预见的未来,而且即使能够获得赔偿,也将得不偿失。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管制转向规范引导

因此,调整和优化股份回购制度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特别是当股票市场仍然不稳定,出现质押风险等诸多新矛盾时,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然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放手。毫无疑问,这也是《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对事后监督提出更严格要求的主要目的之一。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信息披露、“利润转移”和“傻瓜回购”等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对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股份回购需要从行政管制转向规范引导

因此,我们必须在放松的同时,严格控制,大力放开应该放开的,严格接受应该接受的,以免让放松变成放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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