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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运作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规则》),这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统一监管标准、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风险防控等规则。
《资产管理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公开征集。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都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予以采纳,对《资产管理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在具体内容上,《资产管理细则》中的一些监管指标与现行规定相比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条关键规则:第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私人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等基本原则。第二是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明确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系统”,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监管标准基本统一。它涵盖了机构会展业的资质、管理者的职责、运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第四,借鉴公开发行的经验,完善投资运作体系。包括证券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和独立运作要求。第五是压缩经营组织的主要责任。设立专门章节,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要求。第六,加强重点风险防控,弥补制度缺陷。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移利益。第七,加强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的合作。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加强对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聚焦当前》股票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运作特点,《资产管理规则》设定了灵活的过渡安排。从《资产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进行了“新旧”安排。过渡期内,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其对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产品进行展期,不统一限制整改进度,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监管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和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股权资产存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妥善处理。
中国证监会表示,《资产管理规则》细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股票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行业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标题:私募资管业务规则落地 设置“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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