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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18日电(记者王一楠)18日,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北京市过渡时期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可以注册和许可。开车上路;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申请临时鉴定并设定3年的过渡期。
根据本办法,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认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志。
《办法》明确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申请临时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将有三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标志,遵守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结束后,你不允许在路上开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2019年5月1日以后未申请临时标志在道路上行驶或者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人民日报》(2018年10月19日,第10版)
标题:北京发布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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