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77字,读完约5分钟
关白海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定》)正式发布。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纳入统一监管,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有助于消除监管盲点,防止监管套利,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在新的资产管理规定中,一些相关规定和要求与现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抵触,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的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信托产品期限和关联交易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信托产品发行方式的规定存在冲突。新的资产管理法规为信托产品提供了更广泛的分销渠道和更灵活的分销方式。《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托公司推出信托计划时,不得公开发布。也就是说,在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信托计划只能通过私募发行。新的《资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不同的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产品和私募产品。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基金投资符合公开发行产品的要求,集合基金信托产品可以公开发行。此前,银行和券商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但信托产品只能通过私募发行;在大资本管理行业统一监管的原则下,信托产品也应公开发行,以体现公平性,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相同条件下竞争。
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存在冲突。首先,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证标准不一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将合格投资者界定为:认购信托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或最近三年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最近三年夫妻年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提高到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一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第二,集体基金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一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多个信托计划中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但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受限制。新的资产管理规则需要根据《证券法》执行。根据《证券法》第10条,私募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两个文件在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数量上存在冲突,需要尽快统一,以便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指导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尽快发行。
信托产品的期限有冲突。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信托产品的截止期限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长度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求长期管理,没有期限错配;根据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如果信托产品通过公开发行发行,它们甚至可以被设计成公开的,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它们。
关联方交易存在冲突。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已经大大放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所有信托资金均来自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根据管理办法,集体资金信托计划基本禁止关联交易。新的资产管理规则仅禁止操纵市场的不公平交易、利润转移、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并允许正常的关联交易。过去,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禁止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通过信托公司为自己筹集和转移资金,在一段时间内逃避监管,资金的使用没有得到有效监管,造成了金融风险;在有效的监管环境下,关联交易的风险不一定高于非关联交易。特别是在大力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融结合的情况下,应支持具有大股东行业背景的信托实施正常的关联交易。
对于信托业来说,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是,新资产管理规定的上述四个主要方面与仍在实施中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冲突,使得信托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难以同时满足这两个规定的要求。因此,为使信托业尽快真正落实新资产管理规定,银监会应积极响应新资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尽快制定信托业新资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并修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或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纳入信托业新资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废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只有这样,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才能在信托业全面实施,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促进信托业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是中铁信托有限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
标题:新规框架下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应相应修订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11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