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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玉记者王雪晴○编者溥
为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仲裁调解机构、学术界、证券机构等各界人士在26日举行的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子论坛上,就“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规范运作”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争议解决新模式的形成
“目前,调解已经覆盖了整个市场的所有业务和监管权限。调解人的人数已经足够,并且已经开始向专业化和专业化发展。金融机构普遍支持并积极参与调解,形成组织部门管理、市场组织实施和投资者。参与解决争端的新模式。”中国证监会保监局权益处处长刘磊首先介绍了情况。
据报道,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中国证监会通过和解和解决的方式处理了大部分争议。2013年,中国证监会开通投资者服务热线12386条,受理咨询、投诉等34万多条投资者需求,其中投诉约占19%,是化解矛盾、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刘磊还总结了中国证监会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包括试点人民法院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独立调解组织共享资源,共同办案;计划建立一个全国调解组织;大力发展远程网上调解;重视源头治理和预防意识。
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周毅表示:“从2013年9月至今,我们共受理了3150起投诉,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诉还没有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已经正式受理的案件超过690起。调解终结620件,调解成功率80%,调解金额30.32亿元。”
没有必要引入多争议解决机制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院长张嘉华阐述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现状和挑战,以及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发展与建设。他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有五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增长速度较快;二是结案周期和审判周期较长,人民法院结案压力较大;第三,案件专业性强,难以审理,争议性大;第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要信息的认定、风险的考虑以及投资者总投资价值的计算方法并不完全统一;第五,调解案件的总体比例不高。
为了解决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制定了《北京市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处理规则》。“但这只是我们自己的努力,并不足以最终解决争端。从法庭审判的角度来看,迫切需要引入一个多学科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更好地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妥善解决争端。”张嘉华说。
德邦证券(Debon Securities)合规部负责人卢勇表示:“在法庭上实际起诉的投资者比例很小,但即使很少投资者诉诸法庭,法庭也无法回避。”他认为,各方面越来越重视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纠纷,纠纷调解应该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但是,目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解的意愿不是很强,还存在实施困难、缺乏公信力等问题。
参与者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寄予厚望。此外,专家学者还报道和总结了证券纠纷解决的组织建设、公平基金制度的构建以及对美国证券协会调解机制的借鉴。
这个版本的照片是由记者李实拍摄的
标题:多元化解成共识 各界共商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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