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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法》是投资者保护的支柱。没有这种骨气,投资者保护就像一个没有父亲或母亲的孩子。当你吃完最后一餐,你不知道明天会是什么样子。虽然根据某种说法,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然而,自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通过颁布实施以来,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和一次修改,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的投资者保护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鉴于上市公司的虚假发行和虚假上市,香港证监会对造假者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其全额回购所有上市股票,使造假者在退市时能够对所有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全面赔偿,不出现任何泄密现象。消息一出来,就在国内市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然而,我们的市场主管部门不仅没有像许多市场参与者所呼吁的那样,利用来自其他山区的石头来攻击退市机制,反而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然而,万福生科,谁应该被迫退出市场,由于欺诈事件,而不是退出市场,由地方法院下令留在股票市场的名义,股权对债务。但是,其发起机构设立了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不仅不足以支付十项赔偿,更重要的是,这种所谓的赔偿实际上是对醉酒的视而不见,其前提是以有限赔偿换取其不退市资格。万福生科是这样,海联讯(300277,诊断部)也是这样。这样一来,这种所谓的创新,也就是为投资者争取更大的利益,或者为其他女孩穿上婚纱?显然不是没有问题。一个大问题是,一些所谓的创新型投资者补偿和救济机制,如行政和解、诉讼与调解对接、预付款、公益组织支持诉讼等,都像猴子拉玉米一样,只要拉下一个,就会失去另一个。这只能表明,没有投资者保护法的支持,行政干预,即使它被称为强有力的监督,充其量是在玩政治改革的游戏,这显然不能也不可能真正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支柱。
大多数成熟的海外市场通过颁布和实施《投资者保护法》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并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为了“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中小投资者”,1970年专门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其目的仍然是更全面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奇怪的是,在投资者保护仍然存在如此致命缺陷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的市场监管者总是对法律效力和行政权力视而不见,甚至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享受它?或许,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那就是,只有在法律长期不到位、无法有效改变的市场条件下,行政权力才能随心所欲地对待市场。至于投资者的损失,他们为什么可以把它吹嘘为自己的监管成就呢?可以说,根深蒂固的真理就在这里。
在作者看来,投资者保护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律,而不是权利。从长远来看,情况更是如此。与其把保护投资者的希望寄托在行政权力的泥人上,不如期待法律法规的保护。《投资者保护法》立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提供一个崇拜男人和女人的金陶土,而在于使它成为保护投资者的真正上帝。《投资者保护法》是投资者的脊梁。只有在《证券法》修改到位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保护法》才能真正为投资者提供有效、可靠的保护。除此之外,一切都不可靠。
标题:投资者保护要有自己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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