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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4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市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任何地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和云南进行试点,并将于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记者刘玉展)

标题:试点项目从5月1日开始,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交通违章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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