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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是结构性去杠杆化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中国经济总体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但国有企业杠杆率仍相对较高。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打破了国有企业预算的“软约束”,使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成为“硬约束”,建立了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长效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0年底,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将比2017年底降低2个百分点”。“到那时,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接近行业平均水平,基本回报率将是合理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的副研究员李石刚说。
从短期来看,它将有助于降低杠杆和防范风险,从长期来看,它将为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建立一个长期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债务风险,为企业降低杠杆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安排,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多次努力,国有企业一度很高的资产负债率已经下降。
“2018年7月,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4.93%,比去年同期下降约1个百分点。”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的特别研究员喜鸾告诉记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高于同期的民营企业。2018年7月,中国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9.4%,比同期民营企业高出近4个百分点。2018年之前,这一差距约为10个百分点。据报道,在中国不同部门中,企业部门的杠杆率最高,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部门债务集中在国有企业。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成为结构性去杠杆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受到的约束较少。在举债时,杠杆率或资产负债率通常考虑不多,过度融资和规模冲动问题更为严重,导致债务规模扩张不力,各种债务风险交叉感染。”李石刚说道。
对此,《指导意见》坚持综合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相结合、质量和效率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三大原则,从指标约束、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三个方面打破了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短期内,这将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的债务风险;从长远来看,这将加强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长效机制。”栾薄说道。
由于行业政策的支持和控制,按行业设定约束指标标准
有效的资产和负债约束需要全面覆盖和分类管理。
“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不能有死角和盲点,所有行业和各类国有企业都要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不一样的,资产负债率也是很不一样的。”李石钢介绍,高负债率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电力、煤炭和能源、重化工业、钢铁、有色金属、公路和铁路等行业。而国有企业在医药、皮革制品、食品饮料等轻工业以及医药、生物、消费和高科技等行业的高负债率并不突出。
因此,《指导意见》提出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负债特点,设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基线、警戒线、重点监管线等各种约束指标标准,以上年所有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比率为基线,基线加5个百分点为警戒线,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避免了单一标准设定时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的问题。
“对于产能过剩的行业,要严格控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于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等。,它们灵活而恰当,反映了行业政策、支持和控制的基本原则。”同时,李石钢表示,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周期性波动,《指导意见》中的资产负债约束标准采用了可动态调整的年值,而不是固定值,以免过多干涉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自主权。
完善内部治理,强化外部约束,提高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不仅需要改善内部治理,还需要加强外部约束。
李石钢表示,中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的原因更加复杂。“存在内部治理问题,如对过度的债务融资行为缺乏日常约束管理,对附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约束不足,内源资本积累意愿不强等。还有一些外部因素,如缺乏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和预警系统,对重债企业缺乏合作约束,评估和惩罚力度不够。为了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必须针对不同的原因全面执行政策。”
“通过内外约束的结合,《指导意见》实现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信用的联合约束,提高了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栾在《指导意见》中从两个方面介绍了具体措施:
在自我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是资产负债约束的主要责任主体。一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的预警线和监管线,结合行业和自身实际,合理设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第二,将资产负债约束纳入国有企业日常公司治理,加强日常管理。例如,国有企业管理层应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活动,董事会应审查资产负债状况和未来资本负计划,并积极告知债权人财务困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谈判和处理;三是加强国有企业集团对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避免母子企业和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第四,国有企业应提高盈利能力,增强积累内生资本的能力。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导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方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大小列出重点关注和监管的企业。同时,重点监管企业应建立优化债务结构、发展股权融资、债转股、依法破产等减债机制。此外,降低杠杆和减少债务的有效性应被视为企业评估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重债企业的协调和约束。《指导意见》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定了融资限制,如要求重点监管企业不得新增债务融资。此外,《指导意见》还通过国有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责任,强化了企业财务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
“资产负债约束不仅要以机制为基础,还要解决制度衍生的问题。”喜鸾认为,地方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企业主动或被动承担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是国有企业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的共同问题。“在这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的界限’,以解决政府债务与国有企业债务交织的制度性问题。”为了给国有企业降低杠杆率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指导意见》还提出了盘活现有资产、完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进并购、依法破产等配套措施。
“当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时,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和债务减免是一个必须克服和克服的障碍。”李石钢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的方向、原则和途径。“下一步是做好实施工作,为中国经济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人民日报(2018年9月14日09版)
标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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