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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斌

据报道,国务院第18检查组日前抵达湖南后,当地群众和环保志愿者报告称,株洲在20世纪70年代修建了一条灌溉渠,由于沿途乱排生活污水,灌溉渠变成了一条又脏又臭的沟渠。在视察队访问株洲期间,另一个视察队发现,当地还有一个自动水质监测站,本应放在活水中的监测探头实际上被插入几个装有死水的矿泉水瓶中。

一方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灌溉渠,长期以来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这两个指标是全国地表水次于第五类,不适合农业灌溉。然而,当地农民没有水,只能用发臭的沟渠里的污水来灌溉他们的田地。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种植的蔬菜的质量是可以想象的,而且一定有超过标准的有毒元素,这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另一方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际上违反了规定,将监测探头插入矿泉水瓶,监测数据仍在变化,并实时上传到中国国家环境监测中心。这种“光明正大”的欺诈行为使人们感到极其惊讶。

环境监测造假需依法严惩

这种虚假的水质监测行为违反了生活用水检测标准,使水质数据偏离了真实的轨道,完全变成了谎言。此外,数据被公开人为篡改,监测数据结果不断变化,导致全站仪无法了解真实数据,失去对河流水质控制的控制。此外,监测站存在许多问题。当发现水质异常时,不按规定保存样品,不采取处理措施。这种行为类似于以前在某些地方空气体检测为假时,堵塞取样头并在监测设备上洒水。

环境监测造假需依法严惩

由此可见,这种人为的欺诈很可能是故意的,其目的是捏造水质检测数据,使其达到合格范围,从而完成污水处理任务。但是,如果这种欺诈行为的结果没有被当地群众和环保志愿者举报,没有被督查组发现,将会导致总站对该区域水质的误判,进而影响黑臭水处理的整体情况。虚假数据不仅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而且导致监测技术人员质量意识和信念的丧失,影响环境监测的基础。

环境监测造假需依法严惩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或唆使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有明确的禁令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在2016年,环保部门就发现了2658起监测数据欺诈案件,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立案78起,生态环境部报告了15起典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和数据欺诈案件。

由于环境监测数据的篡改具有隐蔽性、实时性和损失性的特点,长期连续监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调查取证仍存在诸多困难。对于各地环境检测等潜在的“刁钻”行为,应采取举报、暗访、督察等多种手段,揭露欺诈行为,找出幕后黑手,严惩违法者,及时恢复环境质量真相。

换句话说,环境监测的欺诈不能随着个案的调查而停止。要不断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惩弄虚作假,坚持“零容忍”,共同发现,共同严肃查处。环保部门要注重监测和发布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规范监测技术和标准,积极加强与民间力量的合作,将民间力量纳入国家环境监测体系。

特别是国家和地方权威环境监测机构应真正承担起环境监测的国家责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制定环境法律、标准和规划提供服务。这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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