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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公安部等三部委下发了《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特殊处理的通知》。决定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第一阶段,治理的目标范围是公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租赁企业(包括邮轮和网上租赁)以及铁路和民航乘客(铁路总公司和民航总局分别组织了铁路和民航领域的失信治理)。在第二阶段,将组织对道路客运司机和出租车司机谁犯有严重不诚实的特殊待遇。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交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安排和《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首先,高度重视交通领域的失信管理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客运能力明显提高。然而,交通领域的信用水平和市场秩序与人们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客运车辆拥挤、超速行驶、出租汽车拒绝载客、倾倒乘客、无证经营,扰乱铁路、民航和水路运输秩序。开展失信专项治理,纠正现有失信行为,督促失信行为严重的主体完成信用修复,是加强交通旅游领域信用建设的有效手段。可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客运服务提供者和旅客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增强文明出行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二是建立失信治理的工作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航总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交通运输领域失信处理专项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建议清单附后),建立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经济运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推进省(区、市)交通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有步骤地开展失信治理工作

交通领域失信的特殊处理涉及到很多领域,如道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交通等。治疗对象包括企业和自然人。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不同领域逐步实施治疗。第一阶段,治理的目标范围是公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租赁企业(包括邮轮和网上租赁)以及铁路和民航乘客(铁路总公司和民航总局分别组织了铁路和民航领域的失信治理)。在第二阶段,将组织对道路客运司机和出租车司机谁犯有严重不诚实的特殊待遇。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第四,督促不可信赖的治理对象限期整改

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并提出交通运输领域不可信任治理对象清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与经营所在地相结合的原则,名单交换给各省(区、市)领导部门。地方牵头部门收到名单后,应及时组织启动治理工作,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应共同对名单中不值得信赖的治理对象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不值得信赖的治理对象在收到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通知书和承诺书的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各地参考。

三部委: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V.对不可信治理结果的反馈

各省(区、市)领导部门负责汇总地方道路、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等领域的失信处理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将将其列入交通运输“黑名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中国信用”、“交通运输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6.继续做好失信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要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交通、旅游领域失信专项治理的部署安排,认真组织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各地失信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地方失信治理情况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估参考。

请各省(区、市)领导部门于8月31日前将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姓名、单位、电话、手机、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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