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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第一个推动司法诉讼的机制。司法诉讼是一个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和优势。然而,由于传统的诉讼机制趋于越来越复杂,社会发展大大增加了诉讼数量,法院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与此同时,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审判执行的拖延已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除司法程序外,调解、仲裁和协商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相互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利益相关者数量庞大,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频繁发生。此外,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纠纷还具有难以查明原因、确定因果关系、取证、评估、执行和漫长过程等特点。仅仅依靠审判是不可能高质量、高效率地解决环境纠纷的。因此,在环境纠纷解决领域,多重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处理各种环境纠纷而建立的纠纷解决体系、机制和方法。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我国,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调解、仲裁、咨询、咨询和面谈等。
中国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例如,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随着民事仲裁机构的不断发展,环境民事仲裁开始出现并发挥作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开展赔偿咨询。协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新方式,即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权利人将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实际问题进行协商,综合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的优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以及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达成赔偿协议。这种方法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和务实的概念。一些地方遵循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实践中,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理论建设不系统,相关理论讨论仍然松散零散;二是制度建设不完善,一些非诉讼解决方案的适用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第三,在实践中,非诉讼解决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诉讼。
为了使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种解决方案能够以法律为基础,制度化、程序化。例如,可以修订《仲裁法》,明确界定环境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条件、管辖权的范围和仲裁协议。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环境仲裁制度,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在生态环境破坏领域,我们也可以积极探索环境纠纷解决的协商机制,通过立法确认制度创新的成果。
倡导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要降低法院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法院应继续在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关键的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应为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实质性保障,特别是完善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种调解制度的真正落地。还应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非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衔接,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提高环境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是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2日07版)
标题:大家手笔:完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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