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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我们的记者陈伟
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中国一些地区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尚未到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明确要求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取得排放许可证,但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并不包括所有的排放企业,部分企业的固定污染源也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此外,报告指出,中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些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尚未颁布。
长期以来,解决环境监管机构内部的跨部门合作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模式需要多部门的合理分工和环境监管机构内部的有效合作。因此,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主线,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机构内部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
基于此,自“十三五”以来,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得到大力推进。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体系,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高效监管固定污染源、有效提高减排质量奠定制度基础。2018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并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通则》(hj42-2018)。这两个文件的发布,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目前仍存在排污许可证发放率低、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监管不到位、公共信息公开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敏表示,执法检查报告还提出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相关问题,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研究落实。
一是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的基础地位,尽快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制管理。
第二,加快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全覆盖,以发行,清理和规范一个行业。明年应实现覆盖80%以上主要固定污染源的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部固定污染源的覆盖。
第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
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固定污染源的许可证式管理,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具有为各种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提供支持的功能。
在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而不是日常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它退化成一个简单的“注册”系统。有些地方监管不严,监管力度不强,认证往往是一次性的,到期不审核、不换证、不吊销。
认证后监督尤其重要,应该成为规范。应加强认证后监管,发证部门和环境检查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监督和执法部门进行不同阶段的检查。
河北、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开始了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外,为便于环境监管和公众监督,河北、上海等地积极开展排污口信息化试点,用二维码记录所有企业的排放信息,开展“一证”环境监管。
此外,应加强信息披露,鼓励公众参与。一方面,我们应该拓宽公共信息的来源,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共监督机制。公众不仅可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监督、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而且环保部门应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将监管理念从“保姆式”转变为基于信任的严格管理制度,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因此,除了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公众的参与外,更重要的是企业要将排污观念从“我要守法”转变为“我要守法”。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承担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
标题:排污许可制促企业向自觉守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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