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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具体的严重不可信赖的人实施适当的限制,
关于列车旅行和民航空设备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201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民航地区管理局、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民航信息集团、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学院、铁路公安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时期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实践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地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模式的重要指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当限制部分严重不值得信赖的人员乘坐火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财[2018]384号)和《关于适当限制部分严重不值得信赖的人员乘坐民航空装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财[22424号]; 为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和依法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名单的实施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民航总局和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渠道,实现了名单信息的互联和共享,原有的数据传输渠道和信息共享方式保持不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
二是释放执行和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推给民航局和铁路公司。民航局和铁路公司在收到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名单和消费限制措施名单后,将根据该名单执行纪律措施。
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同意列入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得中止原决定的执行。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消费的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参照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异议处理办法。
第三,清除机制
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关联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确定何时删除失信和限制消费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将删除的不诚实和限制消费信息名单推给民航总局和铁路公司,民航总局和铁路公司在收到删除的不诚实和限制消费信息名单后,根据该名单解除了纪律处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民航总局综合司
铁路总公司
2018年7月9日
标题: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限制老赖乘火车飞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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