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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正式发布了《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从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损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和评价。、赔偿咨询和损害修复;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成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北京此次公布的《建议》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包括国家和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该地区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和饮用水源功能退化;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
该方案在全面承担国家改革方案中的赔偿诉讼规则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北京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北京市各级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规划》还明确规定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供水、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行政执法、投诉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案件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根据要求,从2019年起,北京市政府和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建立北京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的参与下,在北京市环保局的指导和协调下,北京市相关部门与各区政府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经济日报记者杨学聪)
标题:北京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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