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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立民
日前,《中央企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据悉,该法案将于2018年8月30日生效。
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绝不放松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有资产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徐洪才在介绍《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时指出,今年上半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27.76万亿元,利润1.72万亿元,应纳税额2.29万亿元,分别增长10.2%、21.1%和10%。
因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没有错的。为此,多年来,中国一直在不断探索和促进中央企业对资产损失的问责。2008年,中国颁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上述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的颁布推动了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国有企业‘招商引资’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把“严格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随后,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等做出了框架性规定。
不难看出,国有资产监管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非法投资问题,有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有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普遍反映,对非法经营投资责任的调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难。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问责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程序和方法等。”国务院SASAC负责人直言不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颁布本办法。据悉,《办法》对中央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责任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为有效问责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
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的最终目标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本兼治”,比一次问责好几千倍,严肃查处中央企业非法投资案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第二,“标本兼治”,通过严肃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建立权责明确、约束有效的健全管理和投资责任体系,迫使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落实不同层次的保值增值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业内人士认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限,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真正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仅能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还能释放国有资本。
但业内人士也表示,要做好国有资本管理,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考核制度和方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要牢牢把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非法商业投资责任的调查是监督工作的后端。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查处,关系到整个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了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加强与其他监管力量的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工作闭环,开辟监管链成果应用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办法》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项目承包建设、资本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改制、境外投资和产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11个方面的72个问责案例。
标题:细化操作 以期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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