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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立民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市场化、规则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银行债转股行为,防范相关金融风险。

对此,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市场化、法制化的银行债转股是银行业实施“三对一、一减一补”的五大供给结构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

扭转着陆的现状

说到债转股,公众并不陌生。它在淘汰旧产能、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装备更新、实现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债转股在中国已经发展了很多年,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自2016年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两年的时间,但由于多种原因阻碍了其全面实施。

业内专家表示,低着陆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融资困难且成本高昂;第二,银行资本损失高。例如,《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监管应参照资产管理公司的标准,按照150%的风险系数计算,但没有提到合并的风险系数。实际上,合并的风险权重是1250%。原则上,只要合并监管的风险权重大于100%,债转股就会增加银行的资本消耗,因为贷款的风险权重是100%。

缓解落地掣肘 债转股尽快市场化可期

但是,如上所述,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债转股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大小尤其值得关注。因此,有必要加快债转股的落地速度,确保债转股的市场化和法制化发展。因此,中央银行有针对性的RRR减债支持促进债转股和《办法》的颁布。

具体到如何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据悉银行需要通过执行机构来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的债转股机构,是一种新型的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依,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银监会制定了本办法。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大股东发起设立,但不要求商业银行持股,允许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外资机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不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宽严相济确保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促进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发展,本《办法》也力求从各方面保证实施取得显著进展。

事实上,原银监会已批准五家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通银行)设立债转股机构。此外,早在2017年8月,原银监会就出台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在债转股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的最低限额。

与本《办法》相比,对出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名称形式的限制也被删除,并明确了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和管理债转股机构时必须受商业银行控制的要求,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管理参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这两项新条款缓解了长期困扰商业银行的债转股高资本占用问题,或将加速债转股的快速落地。一些专家认为。

缓解落地掣肘 债转股尽快市场化可期

同时,要使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例如,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并充分利用私募股权管理产品支持债转股的实施;又如,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子公司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

如果我们换一种更通俗的理解,比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从合格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我们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筹集资金补充资本,同时允许它们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开展债转股业务,这将推动债转股子公司进入常态化,这必将吸引更多的资金,尤其是银行机构以外的社会基金和外资参与市场化的债转股领域。

缓解落地掣肘 债转股尽快市场化可期

为了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还规定了多重监管。

首先,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以合理的价格找到转换成股份的债权,干净利落地转让并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

第二,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机制,防止与股东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鼓励债转股交叉实施,利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主要是债转股交叉实施。股东银行不得降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投资企业的信用标准。债权让与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明示或暗示的回购义务,以防止虚假交易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明确转换对象和债权范围。

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明确尽职调查、审批和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范掩盖风险,避免监管套利,加强对收购债权的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标题:缓解落地掣肘 债转股尽快市场化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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