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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着“断货”现象。许多电子商务运营商取消了消费者因商品短缺、操作错误、系统错误、产品质量和异常订单而成功下单并支付的订单。甚至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和品牌官方网站都使用格式条款来设立规定,如“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只有在商家确认交货后,合同才成立”或“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对因商品短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以逃避自己的责任。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此协议为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同意消费者以格式条款形式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格式子句包含此内容,则其内容无效。这意味着在线支付成功后,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得随意“削减订单”。
中国商业研究院高级顾问刘洁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推销商品和服务信息时存在误导,存在搭售商品、退还保证金、格式合同等诸多不合理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是一个明确的规范。同时,如果电子商务运营商在交易过程中任意“断货”,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则合同成立,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得以标准的合同条款为违约找借口。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后合同未成立,其内容无效。这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麻烦和麻烦。同时,这一规定的确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标题:随意“砍单”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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