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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中国网上零售总额达到71,751亿元,同比增长32.2%,其中商品网上零售总额达到54,806亿元,同比增长28.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0%。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零售市场的比重、渗透率和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引入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8条“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一章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发展电子商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制。”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和平台内的运营商同意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金额、管理、使用和退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第一赔偿责任,并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经营者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孟慧欣表示,这项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鼓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建立质量责任保证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本规定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运营商,直接惠及消费者,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虽然建立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机制是一个倡导性的要求,但它不是一个硬性的要求,但孟慧欣认为,“它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在日常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经常会被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消费问题所困扰。这项规定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消费纠纷;此外,通过消费者的选择,电子商务行业将通过优胜劣汰继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该条款还直接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先行赔偿责任机制的规定。
在这一条款中,孟慧欣还表示,“最重要的一点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交存‘消费者权益保证书’。”她指出,这笔巨款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用作融资渠道,给许多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安全存放也将是未来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个重要问题。
标题:消费者权益有了更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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