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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头文件”符合法律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如何防止“红头文件”随意出现,再现“精彩”事物?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在12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情况通报会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合法性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不规范,审查工作联动机制不严格,部分地方和部门审查能力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功能,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精彩”的文件,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批评。
对此,《意见》做出了具体规定,制定了全国统一标准,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程序完整、权责一致、相互衔接、高效运行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审查范围和范围。从确定审计主体、规范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责任、强化审计责任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具体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的问题
针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意见》做出了统一规定,明确审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出了颁布机构的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无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存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无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存在增加单位权力或减少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况;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意见》还要求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法、非法和修改后的书面审计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同时,《意见》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和范围。,并编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名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类别。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和法令的统一,防止非法文件从源头上发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后司法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召开工作推进会,邀请做得好的地方和部门介绍和推广相关经验。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的培训。第三,加强引导和监督。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具体工作规则或指南。四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监督。目前,全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已纳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任务。(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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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让“红头文件”合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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