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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国加大了金融业的开放力度,放宽了外资进入门槛。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法规,不仅涉及银行业,还涉及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行业。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已经逐步实施。

10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公众意见。两个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放宽外资银行分行和法人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要求,扩大外资银行分行和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等。

外资金融机构迎来本土化巨大商机

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财政部律师梁近日表示,外资银行管理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正在征求意见,旨在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和开放银行业的政策,将高层官员在各种会议和讲话中提到的银行业扩大和开放措施制度化,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外资金融机构将迎来巨大的本土化商机。

促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

早在今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废止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取消了外资商业银行最高25%的持股比例限制,并规定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应根据外资时的机构类型进行。因此,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属于外资银行序列的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独资银行,也可以通过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方式,参与外资持股25%以上的中资银行序列的合资银行或外资持有全部股份的外资独资银行。“此次修订最具吸引力的变化之一是,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既拥有外资法人银行(即外资银行序列中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又拥有外资银行分行,不再迫使外资银行在公司化和保留分行之间做出艰难选择。”金的律师指出。此前,有关政策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重组境内分行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时保留外汇批发业务分支机构的申请,这直接导致了一些拟在重组后设立的外资银行公司化进程的延迟,因为重组后拟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能立即满足设立时具体监管指标的要求。“外资银行与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的自由化将有助于外资银行更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据金&伍德介绍,虽然《征求意见稿》要求外资银行分行只能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批发业务,但主要变化是这种批发业务不仅限于外汇批发业务,还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迎来本土化巨大商机

拓宽业务范围,降低资本要求

金杜律师指出,新政放宽了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要求,取消了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即在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前必须开放一段时间;降低外资银行分行零售业务吸收中国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门槛,即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在筹备工作的同时开展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在申请开办业务的同时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实现人民币业务同步开展;如果一家外国银行在一家外国银行设立了几个分行,只要允许管理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管理银行就可以授权其他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迎来本土化巨大商机

新政还放宽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营运资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将“代理发行、支付和承销政府债券”纳入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迄今为止,外资法人银行和中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本质区别。此外,细则草案还将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度的规定提升为部门规定。还确认了上述通知发布的集团业务合作规定,即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海外客户发行债券、上市、并购和融资。

外资金融机构迎来本土化巨大商机

在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一些优化调整。此外,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包活动及其终止和清算也进行了调整。“尽管监管部门在发布正式法规之前仍需就上述两项法规征求意见,但仍有可能对这两项法规以及拟议修正案和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但扩大开放是一项不变的政策。”金&伍德律师强调,无论最终的官方规定是采取一些还是更多的开放政策,外资金融机构无疑将获得更多的本土化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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