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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近日,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认为,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自身正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在较高水平,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积极趋势。
但根据二季度的具体数据,一季度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呈下降趋势,下降了2个百分点。
第二季度偿付能力下降了2个百分点
据中国保监会披露,共有176家保险公司参加了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截至第二季度末,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比上季度末下降2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比上季度末下降2个百分点。其中,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2%、240%和299%。与第一季度末相比,财产保险公司增长8个百分点,人身保险公司下降3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下降10个百分点。
兴业证券(Industrial Securities)分析师董天池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解释称:“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定义,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主要受到资产结构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在资产结构方面,根据支付第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要求不同的最低资本。因此,即使总资产保持不变,不同类型资产的增减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此外,资本作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是确保赔付的防线之一,这也将影响偿付能力。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增加资本是短期内提高偿付能力的途径之一。
就盈利能力而言,保险公司的利润是影响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得到改善,如果他们能够保持稳定的利润增长。利润的增加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增加和支出的减少,如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的增加,以及业务质量的提高带来的退保率的降低,这些都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据兴业证券对78家寿险公司的统计,第二季度,有53家寿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第一季度有所下降,占67.9%;与一季度相比,54家寿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占69.2%。
“收入的下降和支出的增加导致这些中小型寿险公司的利润急剧下降甚至亏损,导致偿付能力下降。”根据兴业证券的研究报告,个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监管政策的影响,一些中小寿险公司新增的单一保费收入严重不足;二是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导致投资收益下降;第三,一些前期销售的高价产品已经达到了退市的高峰期。
上市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保持快速增长
根据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截至第二季度末,综合风险评级中,有119家保险公司被评为A类公司,52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原中国保监会去年10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成为偿付能力合格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乙级以上的要求。
在一季度的监管评估中,广信HNA人寿和中法人寿被评为D级保险公司。据广信HNA人寿保险公司称,其风险点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第二季度,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未达到标准,但从第一季度末的-437.54%上升至-421.34%。根据其预测,第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为-433.86%。
一季度末,中法寿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226.32%,比二季度末的-6138.92%下降了近900个百分点。根据其第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由于长期缺乏资本补充,在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实际资本因经营费用持续下降,整体偿付能力水平低于监管要求,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中法人寿表示,该公司还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其资本从未得到补充和耗尽,其现金流不断流出。自2017年4月以来,它经历了流动性枯竭和人员短缺的风险。由于目前缺乏偿付能力,经营费用受到控制,导致人员流失和招聘困难。一些关键职位人员不足,存在无法保证履行职责的风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仅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最直接的指标,也有助于衡量寿险公司的价值。万联证券分析师文赋超表示,目前,上市寿险公司内含价值报告的披露频率为每半年一次。尽管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了业务发展和财务结果,但关于长期价值的信息相对较少。在偿付能力准则下,实际资本和内含价值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并与实际结果高度相关。虽然这一指标与内含价值仍有许多差异,但对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分析将有助于了解寿险公司的季度价值增长能力,对内含价值形成一定的补充,完善寿险公司的价值分析框架。
例如,第二代正式实施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CPIC人寿、新华保险等主要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各季度调整后保持稳定增长,与内含价值的增长趋势高度一致,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上市保险公司价值提升的真实性。截至第二季度末,中国人寿、平安人寿、CPIC人寿和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均保持在200%以上,远远高于监管部门对发展各项新业务的要求,保持了充足的偿付能力。
据此,超得出结论,虽然由于宏观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去年基数较高,今年上市寿险公司新增保费有所下降,但新增业务的绝对值贡献并不低,仍能促进这些公司的长期价值保持快速增长。
风险预防仍然是重中之重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保监会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仍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积极方面,保险业自身正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在较高水平,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积极趋势。
与银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6月初召开的第42次工作会议相比,行业整体风险状况没有变化,总体可控。第42次会议的工作重点是:对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整改;我们将继续加强对高流动性风险公司的跟踪监控,督促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事实上,今年以来,银监会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旨在督促银行和保险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在完善监管体系方面,监管部门抓住了公司治理的根本,不断弥补不足。与此同时,它已经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层面,并通过监管端口向前推进,使渗透式监管保持领先。针对股权关系、股东行为等突出问题,提出了10项工作措施。这些措施为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与上次会议不同,本次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各种外部冲击对保险业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必须从宏观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稳步推进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
在外部冲击方面,银监会8月底召开的银行业保险监管视频会议也强调,要深入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对金融风险的经常性认识,形成更加成熟的指引和政策。积极应对外部冲击风险,督促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强化海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显然,这将是保险业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
标题:保险业二季度偿付能力继续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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