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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603000)9月11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7月6日报道,福建某公司法人代表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此前,原福建省龙海市委台办主任、台办召集人因收受郑、等人的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受到应有的处罚。
这是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索贿受贿”要求的一个缩影,根据《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限,向“猎杀者”和愿意被猎捕的人亮剑。
“坚持行贿和受贿要一起查,让行贿者和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并压缩‘狩猎’和‘被狩猎’空.的产生”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刘学新强调。省纪委、监察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交通、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了通报、线索传递等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了“索贿受贿”的合力。
今年4月,原宁化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营利性活动、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姜等三名行贿人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5月,赵安县官皮镇原党委书记张军荣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11名参与向他们寄钱的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竞选资格,并受到严厉处理。
将行贿与受贿合二为一是对腐败零容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和突破腐败问题的关键措施。《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及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住行贿者同时也给行贿者和行贿者带来巨大的冲击,可以有效地防止双方结成攻守同盟、相互勾结、隐匿和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率。
今年2月,龙海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原市委台办主任、台办召集人武志红进行了纪检监察调查。龙海市监察委员会果断对涉嫌受贿的民营企业家郑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郑供认了贿赂时任陇海市白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违法犯罪事实,使的心理防线迅速崩溃,如实供认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证明,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对郑案的迅速突破起到了关键作用."龙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副局长郭说。
“将行贿与受贿一并查处,对行贿者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促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良好氛围。”惠安县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林说。在这种高压形势下,今年4月,潜逃5年的行贿人陈希敏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来到惠安县监察委员会自首。
“在对行贿者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必须依法没收、追缴和撤销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使‘猎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福建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将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行政许可、绩效考核和资质评估等方面的限制,这将使行贿者难以转移。
标题:福建:拟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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