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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

记者余向明编辑林建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其中,特别提出破产清算应当依法市场化。“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然而,公众对“破产”的直觉理解可能过于狭隘。它应该是一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虽然它似乎离水很远,但它能解渴,而且对现在和将来都有好处。想象一个世界,“只有不能进入”,“只有生与死”,结果将是“不死也不活”。

运用破产法“保卫财富”——专访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

基于上述背景,《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他直言不讳地表示,在去杠杆化过程中,为了保护各方利益,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比泰山还重要”。

“僵尸企业”损害各方利益

如何应对“僵尸企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严格来说,“僵尸企业”不是法律或经济学的专门词汇。

“我认为衡量‘僵尸企业’的标准是: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有破产理由、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但依靠贷款或政府补贴继续经营的企业。”

李曙光认为,“僵尸企业”不仅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希望尽快摆脱债务负担的股东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僵尸企业”会扰乱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不断产生信用浪费,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产能过剩行业,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制约着金融改革、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

破产法是供给方改革的“核心核心”

“破产法是供应方结构改革的核心核心。”李曙光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破产法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及时清偿债务是商业活动和市场信用持续流通的基础。

“如果一家公司资不抵债,如果不能及时清算,就让一家净资产为负的公司继续借钱。事实上,它容忍没有商业的投机行为,这包含巨大的道德风险,对债权人不公平。”

“如果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信用垃圾将会积累,信用血管将会堵塞,交易成本将会非常高,交易主体将没有稳定的预期。债权人作为市场上的主要输血者,不会得到他们的利益。保证。”

“因此,在供给方面的改革中,制度的供给必须跟上。中国破产制度的长期失败限制了市场在优胜劣汰中正常发挥作用。”

在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和“僵尸企业”的清理中,“破产法必须发挥去杠杆化工具的主导作用。”李曙光直截了当地说,如果有一个退出机制和适者生存,这就是所谓的市场经济。

他说,供方结构改革的核心是“三比一、一减一补”,而“三比一、一减一补”的核心是淘汰产能,淘汰产能的核心是对付“僵尸企业”,而对付“僵尸企业”的核心是使破产法发挥作用。

捍卫各方财富的重要武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也是市场经济参与各方(企业、个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富捍卫者和利益捍卫者。

破产法的实质是在司法程序的指导下,对无力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金融救助的一种有序、文明的商业安排。应当指出,这种司法业务安排不仅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涉及许多利益攸关方,包括股东、雇员、管理层、工会、政府、律师、会计师等。这就是破产法的复杂性。

“破产法实际上并不是破产法。破产法本身就是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法。它是根据市场规则和公平正义原则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一套机制。破产法不是简单地剥夺资产的法律,而是使资产得到更有效、合理和最佳配置的法律。这当然是一部好法律。不用说,破产法中有许多重组和救助机制。”

李曙光说,破产法是一部让整个社会学会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破产法决定了一种社会期望,也就是说,一旦企业陷入危机,债权人、投资者、股东、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应该关注自己的投资、借款和债务人的经营。如果社会进入这种预期,每个人都可以自救,公司也不会破产。

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清算率会很高。”因此,只有让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财富。现在看到的许多非生产性纠纷和利益相关者纠纷都是破产法带来的后遗症。”李曙光说。

标题:运用破产法“保卫财富”——专访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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