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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及其消费互联网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最大亮点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应鼓励创新,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行业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发展痛点。《电子商务法》为未来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了制度框架,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将更加光明
经过五年的时间,四次试点,三次公示,《电子商务法》最近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从那以后,中国的电子商务就有了法律可循。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和消费互联网一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最大亮点之一。然而,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鼓励创新和健康的市场竞争,二是如何规范管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行业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发展痛点。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中的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消费者在三者中的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秩序的出发点。从具体规定来看,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使得公布的法律规定更能解决消费者的“痛点”,更具可操作性。例如,针对消费者强烈的竞价排名所造成的误导,《电子商务法》第40条规定:“对于通过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确标注‘广告’。”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法》对“杀鸡取卵”的定价方法也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实事求是的,而且是与时俱进的。从草案到书面文本的五年时间里,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贯彻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对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平台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的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已经起草了三次,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后定稿为“相应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之前的草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只有在“知道”平台运营商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应依法采取措施,但最终草案修改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也使得相关条款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毕竟,“知道”很难识别,但“知道或应该知道”可以根据平台的技术能力、监控方法和投诉来识别。
《电子商务法》除了强调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外,还体现了鼓励创新和“放水养鱼”的特点。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艺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动活动的个人,以及依法不需要许可的零星小规模交易活动”等。,他们可能不需要注册。
除了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的另一个重点是消除恶性竞争,创造一个更加有序、公平和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对运营商的计费和虚假交易,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如何解决恶意投诉,甚至对网上和网下零售行业一视同仁,都做了充分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电子商务法不是一劳永逸的操作指南,需要在今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从目前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反馈来看,尤其是在如何界定和明确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对应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方面,有必要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
《电子商务法》为未来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了制度框架,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将更加光明。(陈静)
标题:有法可依消解电子商务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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